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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公司挂电子水牌及香港政府条例

2014年香港政府最新条例通知:
 新公司条例将在2014年3月初颁布实施,对于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必须在注册办事处展示公司名称作出重要修订,不管是离岸经营或者在香港本土经营都需要展示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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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第93条明确规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而所有通讯及通知均可致予该办事处,每间公司
须以可阅字样,将其名称髹(xiu,同修)在或紧附于每个办事处或每个营业地点外面的显眼处,并将公司名称如此保持髹妥或紧附。任何人如在持续失责、拒绝或违反规定可处失责罚款或检控,亦可就失责、拒绝或违反规定持续的每一天,处以该栏所载列的罚款。

现香港政府正逐步收紧相关注册条例,并要求香港公司秘书必须为香港本土公司并在香港拥有实体办公地址。我司为香港本土公司并实体办公,公司现已装置新型高端电子显示屏用于在显眼处展示客户公司名称,我司这一新颖构思及积极的配合精神获得香港注册处的高度赞赏,与此同时其他多家香港本地公司因为挂公司水牌及场地不具备作为秘书公司的资质,而受到注册处的检控和责令整改通知。
 

 >>>香港《公司条例》第93条政府链接<<<


香港政府关于电子水牌使用已公布最新通知,详情可阅读
2013年11月29日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2012至2013年度周年報告書 第七页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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